經濟頻道
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將于今年7月起實施。在國新辦9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,,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,、最高人民法院、司法部、國家網信辦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,。今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30周年,,條例作為配套行政法規(guī),有哪些亮點,,將帶來哪些影響,?
堅持問題導向
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,條例堅持問題導向,、系統(tǒng)觀念,,明確要形成經營者守法、行業(yè)自律,、消費者參與,、政府監(jiān)管和社會監(jiān)督相結合的共同治理體系,重點在細化經營者義務,、強化國家保護,、完善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規(guī)定。
柳軍說,,如圍繞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,,規(guī)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務外,贈品也要安全,,“免費不免責”,。圍繞真實披露信息,列舉了虛假宣傳的常見情形,,還規(guī)定了不得虛構或者夸大治療,、保健、養(yǎng)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,,替消費者守好養(yǎng)老錢,。圍繞保護消費者安寧權,規(guī)定不能擅自發(fā)送“推銷信息”,,也不能擅自撥打“推銷電話”,。通過一系列更清晰的合規(guī)指引和更明確的法律責任,讓市場更加有序,、讓經營更加規(guī)范,,預防市場失靈、減少消費侵權,。
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說,,條例聚焦當前消費者關注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。如細化和補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,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(guī)定,,規(guī)范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,,強化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,明確了消費者協(xié)會的履職要求等,。
針對一些APP過度采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,,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云表示,網購時人臉識別屬于個人信息過度收集,。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,,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、默認授權等方式,,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,、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。
破除痛點和堵點
針對預付式消費,、直播帶貨、“一老一小”,、“霸王條款”,、“刷單炒信”、“大數據殺熟”,、自動續(xù)費,、強制搭售等消費痛點,條例作出了專門的規(guī)定,。
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執(zhí)法稽查局局長況旭表示,,針對直播帶貨的特性和突出問題,條例作出多方面規(guī)范,。如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“誰在帶貨”“帶誰的貨”,,明確平臺、直播間和主播“人人有責”,,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,,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,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,。
預付式消費種種亂象成為放心消費的堵點,。況旭說,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,,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余額,,還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。
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(guī)定,,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,,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。消費者違約時,,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,,而不是簡單的“全有全無”,。此外,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,,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,。對于預收費用后卷款跑路的,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,。
“霸王條款”是消費者碰到的常見問題,,如“訂單不退不換”“注冊視為同意”“管轄僅限本地”等不公平格式條款。
況旭表示,,條例對“霸王條款”予以了重點關注,,如規(guī)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,、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,、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,,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網絡打賞,、網絡直播營銷、在線預定,、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開展調研,,下一步將通過適時發(fā)布典型案例、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,。
完善解決機制
發(fā)生消費糾紛怎么辦,,這是消費者關心的現(xiàn)實問題。況旭說,,條例完善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機制,。
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,體現(xiàn)了“誰銷售誰負責”“誰服務誰負責”“誰主管誰維權”的取向,。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,、服務商,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,,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,,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。
此外,,條例還規(guī)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,、時限、委托調解,、鑒定檢測等程序,,比如重大、復雜,、涉及眾多人的消費爭議,,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,,“鑒定一次、解決一片”,,這也緩解了消費者經常反映的鑒定貴,、鑒定難的痛點。
況旭表示,,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,,雙方都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、在法治軌道內開展民事活動,。條例規(guī)定,,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、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,,騙取賠償,、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;懲罰性賠償,、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確適用,,避免“小錯大賠”“小過重罰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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焦作網免責聲明: | |||||||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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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將于今年7月起實施,。在國新辦9日舉行的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上,,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、最高人民法院,、司法部,、國家網信辦等部門有關負責人介紹了條例有關情況。今年是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30周年,,條例作為配套行政法規(guī),,有哪些亮點,將帶來哪些影響,?
堅持問題導向
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副局長柳軍介紹,,條例堅持問題導向、系統(tǒng)觀念,,明確要形成經營者守法,、行業(yè)自律、消費者參與,、政府監(jiān)管和社會監(jiān)督相結合的共同治理體系,,重點在細化經營者義務、強化國家保護,、完善爭議解決等方面作出了一系列規(guī)定,。
柳軍說,,如圍繞保障消費者人身財產安全,規(guī)定除了一般的商品服務外,,贈品也要安全,,“免費不免責”。圍繞真實披露信息,,列舉了虛假宣傳的常見情形,,還規(guī)定了不得虛構或者夸大治療、保健,、養(yǎng)生等功效誘導老年人消費,,替消費者守好養(yǎng)老錢。圍繞保護消費者安寧權,,規(guī)定不能擅自發(fā)送“推銷信息”,,也不能擅自撥打“推銷電話”。通過一系列更清晰的合規(guī)指引和更明確的法律責任,,讓市場更加有序,、讓經營更加規(guī)范,預防市場失靈,、減少消費侵權,。
司法部立法二局負責人郭啟文說,條例聚焦當前消費者關注的痛點堵點難點問題,。如細化和補充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(guī)定,,完善網絡消費相關規(guī)定,規(guī)范預付式消費經營活動,,強化政府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責,,明確了消費者協(xié)會的履職要求等,。
針對一些APP過度采集使用個人信息的問題,,國家網信辦網絡法治局負責人尤雪云表示,網購時人臉識別屬于個人信息過度收集,。經營者不得過度收集消費者個人信息,,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權、默認授權等方式,,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消費者同意收集、使用與經營活動無直接關系的個人信息,。
破除痛點和堵點
針對預付式消費,、直播帶貨、“一老一小”,、“霸王條款”,、“刷單炒信”,、“大數據殺熟”、自動續(xù)費,、強制搭售等消費痛點,,條例作出了專門的規(guī)定。
市場監(jiān)管總局執(zhí)法稽查局局長況旭表示,,針對直播帶貨的特性和突出問題,,條例作出多方面規(guī)范。如直播帶貨必須說清楚“誰在帶貨”“帶誰的貨”,,明確平臺,、直播間和主播“人人有責”,直播營銷平臺經營者應當建立健全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,,嚴格落實身份核驗和日常管理責任,,明確消費爭議解決機制。
預付式消費種種亂象成為放心消費的堵點,。況旭說,,條例首次賦予了消費者合同解除權,經營者要退的不僅僅是預付款的余額,,還要根據合同履行情況和違約情況來定,。
條例對押金也作了相應的規(guī)定,不得對退還押金設置不合理條件,,符合條件的要及時退還,。消費者違約時,經營者扣除押金應當以實際損失為標準,,而不是簡單的“全有全無”,。此外,條例為預付式消費設立了專門罰則,,明確由各有關行政部門進行處罰,。對于預收費用后卷款跑路的,還將依法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,。
“霸王條款”是消費者碰到的常見問題,,如“訂單不退不換”“注冊視為同意”“管轄僅限本地”等不公平格式條款。
況旭表示,,條例對“霸王條款”予以了重點關注,,如規(guī)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格式條款不合理地免除或者減輕其責任、加重消費者的責任或者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解除合同,、選擇訴訟或者仲裁解決消費爭議,、選擇其他經營者的商品或者服務等權利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庭長陳宜芳介紹,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網絡打賞,、網絡直播營銷,、在線預定、消費者個人信息保護等問題開展調研,,下一步將通過適時發(fā)布典型案例,、制定司法政策等方式不斷加大對消費者權益的司法保護。
完善解決機制
發(fā)生消費糾紛怎么辦,,這是消費者關心的現(xiàn)實問題,。況旭說,條例完善了消費爭議的解決機制,。
條例要求經營者落實首問負責,,體現(xiàn)了“誰銷售誰負責”“誰服務誰負責”“誰主管誰維權”的取向。消費者有權直接找銷售者,、服務商,,有關行政部門受理投訴后,經營者和消費者同意調解的,,應當依據職責及時調解,。
此外,條例還規(guī)定了投訴的受理要件,、時限,、委托調解、鑒定檢測等程序,,比如重大,、復雜、涉及眾多人的消費爭議,,可以納入政府的抽查檢驗,,“鑒定一次、解決一片”,,這也緩解了消費者經常反映的鑒定貴,、鑒定難的痛點。
況旭表示,,消費者和經營者都是市場的重要參與者,,雙方都要秉持誠實信用原則,、在法治軌道內開展民事活動,。條例規(guī)定,投訴舉報應當遵守法律,、法規(guī)和有關規(guī)定,,騙取賠償、敲詐勒索的要承擔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;懲罰性賠償,、行政處罰制度要準確適用,,避免“小錯大賠”“小過重罰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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